王蔚:文化治理不是治理文化—— 与竹立家教授商榷
2016-11-14 07:16  王蔚  《探索与争鸣》2014年8月 浏览:994  评论:0

内容摘要在文化治理问题上,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学者还是民众,都需要抛却全能政府的既有观念,抛却治理文化的既有观念,顺应新媒体时代文化生产与传播体系带来的变化和需求,创造一种有益于优化文化发展环境的、有益于以文化促进社会发展的创新型文化治理模式。其中,如何发挥社会与个体的力量,形成一种有效的共治模式,是落实文化治理的关键。

关键词文化治理 治理文化 新媒体 自主性

《探索与争鸣》 2014 年第 5 期刊发了竹立家教授题为 《我们应当在什么维度上进行“文化治理”》 的文章(以下简称竹文)。文章认为:“文化治理”这个概念隐含着权力的“文化霸权”问题,处理不好,这种所谓的文化治理,就有可能把百花齐放的“文化花园”,变成文化沙漠, 使人们的精神世界失去自由,变成一片空白。如果是这样,那将是民族文化的大灾难。[1] 竹文的这个判断令人警醒,它表达了对于计划经济时代部分遏制文化创新管理方式的警惕,这一批评在当前国家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与此同时,笔者认为,我们需要进一步将文化和文化治理放在两个时代语境中予以观照和把握。第一个语 境就是技术驱动的新媒体时代,以及由此促进的更为深化的文化全球化趋势,带来了文化生产与传播的系统性变化,使文化成为与政治、经济难以分割的改变人类社会关系结构以及国家间关系的重要力量,从而为文化治理提出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挑战;第二个语境就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强调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从而对“文化治理”提出了超越“治理文化”的要求。因而,在这两个语境中,最初由学界提出的文化治理概念,就不应是简单地理解为对文化本身的治理,而应着眼于对文化发展环境的优化,着眼于对与文化相关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文化治理具有必要性。本文将对笔者的一些观点予以阐明,以期得到竹立家教授及学界同仁的批评指正。

新媒体环境下的“文化”与“文化治理” 两个概念需要再明晰

正如竹教授所言,当我们谈及文化概念时,首先要对之做一些界定,因为它不仅具有复杂的演变历程,也会在不同领域、不同情境的应用中产生内涵的差异。雷蒙德· 威廉斯曾详细考察了文化概念的演变,将文化总结为三种重要类别:一是用来描述思想、精神与美学发展的一般过程;二是用来表示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关于一个民族、 一个时期、一个群体或者全体人类);三是用来描述关于 知性的作品与活动,尤其是艺术方面的。[2] 竹文使用的文化概念分别涉及这三种类别:其一“文化是一种信仰, 应该是自发形成的”中所涉及的文化,大致归于威廉斯言及的第一个文化类别;其二“文化是由价值、信仰、风俗 习惯、规范组成的一套观念和行为体系”中所涉及的文化,大致可归于第二个文化类别;其三“文化产业”所涉及的文化,与第三个文化类别相近。

实际上,这种漂移会经常出现在论述文化的文章里, 广义和狭义的文化概念往往在同一文本中同时出现,对其分辨需要结合具体文本与情境。大部分情况下,人们所使用的文化概念是具有综合性的,这反映出人们对文化概念的熟悉和默会,也正是文化概念的复杂性所在。笔者认为,文化治理所指向的文化,应当是与经济、政治、社 会、生态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文化,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若以威廉斯的论述作为认识坐标,文化治理的文化则涉及三种文化类别的总和。

竹文对“文化的自发性”的认定是其批评文化治理的重要基础。这个基础值得商榷。在文化发展历程中,确实存在自发性因素。然而随着文化与社会的互动,政治、经济和技术等因素介入进来,无一不对文化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力,自发性因素在文化发展的主导权争夺中往往被迫让渡。20 世纪 40 年代,霍克海默、阿多诺、马尔库塞等人用“文化工业”批判了资本主义商业化的大众文化对人们的奴役,提示我们关注经济与文化的重要关系。20 世纪 50、60 年代,雷蒙德·威廉斯、理查德·霍加特和斯图亚 特·霍尔等人,将文化现象与意识形态、种族、阶级、性别等议题予以关联考察,提示我们关注政治与文化的关系。今天各类网络文化现象层出不穷,以往一度将其命名为“虚拟文化”,现在也越来越密切地与实体社会文化相互交融,甚至成为推动社会文化变化的又一支重要改革力量,这也提示我们要关注技术与文化的关系。同时,在这个由科技驱动发展的现代社会中,数字技术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主导力量,不但带来了文化种类和格局的变化,也为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改变。因此,问题就自然呈现出来:如果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成为文化发展的主导力量,我们又应该在什么层面上理解和坚守文化的自发性?笔者认为,竹文提出的文化自发性,其意或不在于强调文化本体的重要性,而在于强调文化的发展拥有一个较为宽松、不受来自政治领域强制性力量干扰的环境。然而如前所述,文化发展的重要影响力量,除了政治,还有经济、技术等其他因素,文化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以自由发展,能否获得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能否将 包括政治、经济、技术等因素在内的影响力量协调和良性发展,这不是文化本身的自发性能够解决的问题,反而是文化治理的应有之义。

 因此,文化治理的概念就需要更为明晰。竹文举出哈耶克、哈贝马斯等国外其他著名学者的理论主张,以质疑 文化治理概念的正当性。笔者认为,对这些理论的运用值得商榷。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并非具有普适性,且同一时代的波兰尼在 《巨流》 中表述的对于经济与民主的关系的认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反转了哈耶克的观点,并同样具有说服力。哈贝马斯虽然没有提到文化治理概念,但他在公共领域理论中,着重强调公众参与对于公共领域的重要性,而此处如果用福柯关于“治理术”的视角来看,公众参与同样可以归于“治理”的一部分。因此,竹文认为文化无法治理,其立足点还是站在强制性管理的传统思维角度上看待治理概念。

文化治理的概念究竟应当作何理解,才能够对文化实 践具有最大限度的解释力?在中国,2012 年之前,国内出现极少数论及文化治理的文章,但对文化治理的阐释都不够充分。2012 年之后,胡惠林教授对文化治理的概念给出了较为丰满的表述[3]。从胡惠林教授的表述中可以看出,文化治理概念中包含着两个超越。首先,文化治理是对文 化管理的创新和超越。与单纯由政府实施的强制性文化管 理不同,文化治理在由政府主导的同时,还强调社会参与共治,突出了人与社会的自主性,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也凸显了管理手段的弹性。这其中包含了对文化概念、文化 功能的认识的深化,是在文化领域内进行多元化的社会共 治的创新。其次,文化治理是对“治理文化”的超越。一方面,文化治理的对象,不仅在于文化产业、文化行为,更包括了范围更广的文化领域、文化环境、文化生态,致力于文化发展大环境的优化。另一方面,文化治理的目标也不仅仅只关涉文化发展,更关涉国家治理的大目标,是要通过文化领域特有的方式,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领域相互协调发展,协同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因此,文化治理与文化管理是两种不同的理念。不能单纯地站在管理的角度,特别是国家管理权力推行的角度看待文化治理,而应当将文化治理视为对文化管理体制的一种创新,视为一项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让政府、社会各类机构与公民个体都参与到文化治理的事务中来,发挥基于不同公共利益诉求的文化影响力。

必须看到,竹文对文化治理的谨慎态度,还意在提醒人们要警惕以政治为主要力量的文化控制对文化自主性的 伤害。在中国历史上,以政治力量实施文化控制的做法并不鲜见,那些显在的、粗暴的、运动式的文化控制手段,极大地遏制了文化思想性、原创性的发展。同样令人担忧的,还有那些隐性的、沉默的、隐藏在日常管理之中的文化控制,如在文化领域中实施的基于单一意识形态的文化产品发布制度,基于单一思想立场的文化人才选用制度,基于政治立场的各类文化作品的立项、评奖标准等。总之,这些文化控制致力于消除差别,客观上造成了文化的同质 化,排挤了文化自主发展的空间,阻断了异质文化的碰撞与交流。这不但不能推动文化的繁荣,反而会损伤文化发展的生命力。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竹文提醒人们,必须警惕那些文化治理过程中,借治理之名却损伤文化思想性、 原创性的诸多行为。与此同时,我们在理解竹文的深意的 同时,有必要提出的疑问是:文化治理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回答也必须谨慎,因为它直接涉及文化治理的合法性问题。能否排除伤害文化思想性、原创性的具有消极意义的文化控制,将意味着文化治理的目 的究竟是为了什么?文化治理的成果究竟是属于谁?如果从文化产品市场的角度来衡量,我国尚处于国际文化产业链中较为低端的位置,文化产品门类虽丰富,数量虽庞 大,但国际竞争力却极为不足。主流的观点认为,竞争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恰恰是模仿和复制的文化作品较多,而具备思想性、原创性的作品较少。这样,对于文化思想性、原创性的要求,除了来自文化产业的行业发展要求之外, 还来自下面两方面。一方面,随着在新媒体时代和全球化语境下国内外各种异质文化交流渠道的增多,人们对思想性、原创性精神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中共十八大报告凸显了人民在文化体制机制中的主体地位和中心 作用。这使得对于文化治理的边界确定,一是在治理目的 上应是有利于保护和促进文化思想性、原创性的发挥;二是文化治理的成果应该属于人民,发挥人民在文化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因此,那些消极的文化控制,不仅不应该成 为文化治理带来的结果,反而应该成为文化治理需要消除和克服的对象。

新媒体时代文化治理的必要性

在前述意义上,文化治理的概念是可以应用的。而新媒体时代文化环境的变化,使文化治理的展开更为必要。

新媒体技术日新月异,显然培育了文化生长的另一个基本环境。在我们迎接技术发展带来的各类创新应用时应该明白,技术并不是纯然中立的,必须警惕技术独特的发展逻辑及其对社会形态和社会心理带来的巨大影响。哈罗德·伊尼斯告诉我们,每一种传播技术都有它的偏向,一种新媒介的特点将导致一种新文明的产生。他认为纸在中国的大量供应促进了佛教的传播,因为佛教徒能够大力发展雕版印刷。他甚至认为喇叭和广播的使用促成了希特勒 的上台[4],因为这种新技术打破了印刷工业制造的政治边界。尼尔·波斯曼在媒介批判三部曲中,始终在分析技术对人类社会、文化和心理的影响。他按照技术与文化的关系划分了三个文化阶段,即工具使用文化阶段、技术统治 文化阶段和技术垄断文化阶段。在最终的技术垄断阶段,他提醒说,技术垄断将使传统世界观消失,技术垄断就是 极权主义的技术统治。[5]如果我们认同技术对文化发展 的深刻影响,我们就应该认识到,新媒体深刻嵌入到日常社会生活,打破了文化生产与传播的既有传统,它将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出进行文化治理的必要性。

 一是文化生产主体和传播方式的多元化,需要文化治 理主体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新媒体时代产生了新的文化生产与传播体系,文化生产主体和文化传播方式都更为多 元化与个性化,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开源文化、草根文化、 电子民俗文化、自媒体文化等各种具有新媒体时代特点的 文化现象。开源文化、自媒体文化等新媒体文化中展现的 卓有成效的自由劳动,促使学者们重新思考雇佣劳动与生产的关系;网络文学、公民记者的出现,迫使学界重新划 定文学、新闻的边界;维基百科等社会化的知识生产形 态,加速了知识生产与传播的大众化,使生产和保卫知识的重任不再仅由精英专属;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庞大的社 交媒体网络,以豆瓣、知乎为代表的趣味导向的小众社区网络,以及各类新闻网站、视频网站为代表的信息传播网络等等,建构了一个浩瀚的内容分享体系,完全颠覆了以往的信息分配与流转模式,使技术平权的思想构成了网络 文化心理的重要部分。这些文化现象涉及的文化生产,并不仅仅面向市场和付费受众,反之大多数是非市场向度的,因而很难被视为传统的文化产业从而纳入传统的文化 管理体系。然而,它们却具有折射社会结构、改变时代思想和文化生态的深刻力量,并内化为一种文化基因,通过伴随新媒体而成长起来的新生代延续面向未来的影响力。 因此,对于多元化的问题,需要多元化的治理。

 二是文化的全球化与文化多样性的矛盾更为突出,既需要中观微观的文化管理战术,更需要宏观的文化治理战略。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文化更容易突破国家、民族、 地缘的限制进行传播,这显然促进了文化的全球化,即不同文化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和碰撞,同时也使拒绝文化帝国主义、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问题提上日程。在阿芒·马特拉看来,不打破公共调控,就没有全球化,而这丝毫不意味 着缺乏规则,而是建立一个有利于商品空间部署的法律架 构。[6] 他意在强调,全球化甚至会导致民族国家的终结。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以保护在地文化多样性为初衷的文化 保护政策出现。文化保护政策作为具体的管理方式在一定 范围内是有效的,但它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在于,强制性的保护政策又可能破坏文化市场的供需平衡,压抑真正的需求。对于这些两难的问题,超越文化管理的文化治理应当提出更高的战略设计以及更为综合性的解决方案。

三是文化霸权的争夺与文化安全问题的凸显等具有国际性的文化问题,需要由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治理。新媒体进一步凸显了文化霸权和文化安全问题,这使得在新媒体环境下文化自发性的进一步发展希望落空,因为它总是会受到文化霸权和文化安全问题的强烈干扰。文化霸权并非由文化管理而导致,这个来自于葛兰西的概念,强调了一种斗争状态,即不同力量对文化领导权的争夺。与此相 应,文化安全在新媒体环境下则是指如何在文化斗争中保持传统与非传统文化的独立性、延续性问题。中国在改革开放后持续嵌入政治、经济、文化全球化进程,必然带来 民族、区域文化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新媒体环境下,西方 强势文化利用多元渠道进入我国,一时很难用文化产品准入制度来规范。比如美剧在没有被正式批准进入中国市场之前,早已通过视频网站、资源分享网站吸引了大规模的 中国观众,同时,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志愿者组成字幕翻译组,通过免费劳动将字幕汉化,推动美剧在华人地区的传播。更严重的是,国际社会中通过文化手段展开意识形态斗争并不罕见。例如,今天互联网的核心技术、通行协议与规则以及关键设施都由美国掌控,互联网已被纳入美国 的外交战略,同时各国纷纷建设网络军队以应对“网络战争”,在这种情况下,片面宣扬互联网的“免费”、“自 由”、“民主”、“草根”精神未免过于盲目。可见,新媒体环境下的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外向维度,以政府为主体的内部文化管理已经不能满足需求,而由社会共同参与的 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治理相互协同的文化治理,则有可能以一种共治的方式解决部分问题。

新媒体带来的文化传播变革、文化生产“分权化”, 不仅催生和培育了新的文化样态,以及新的文化生产主体,更为各类文化的交流、融汇与创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这也带来了文化发展中更多向好和向坏的不确 定性。上述三个方面论述说明,由技术飞速发展、文化主体日益复杂、全球化日益深入、国家文化安全问题逐渐升级等因素带来的文化发展问题,已经难以用传统的、自上而下的、较为封闭的、威权家长制的、单一管理主体的、 拒绝文化多样性的管理文化的方式来应对。面对新媒体时代的新挑战,文化治理作为一种理论概念的提出具有强烈的时代针对性。虽然学界对于这一概念尚未达成共识,但现实的高歌凯进已经将理论远远撇在后面。在文化治理问题上,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学者还是民众,都需要抛却全能政府的既有观念,抛却传统治理文化的既有观念,顺应新媒体时代文化生产与传播体系带来的变化和需求,创造一种有益于优化文化发展环境的、有益于以文化促进社会发展的创新型文化治理模式。其中,如何发挥社会与个体的力量,形成一种有效的共治模式,是进一步深化研究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竹立家.我们应当在什么维度上进行“文化治理”.探索与争鸣,2014 ( 5 ) .

2] 雷蒙德·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 北京: 三联书店,2005:106. [3] 胡惠林.国家需要文化治理.学习时报,2012.6.18.

4] 哈罗德·伊尼斯.传播的偏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3:XI.

5] 尼尔·波斯曼.技术垄断—— —文化向技术投降.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9-32.

6] 阿芒·马特拉.文化多元性与全球化. 台北:麦田出版 社,2011:97.

 

作者简介: 王蔚,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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