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治理视域中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出版
2016-11-15 11:27   高等教育出版社 浏览:2663  评论:0

   日前,吴理财等著《文化治理视域中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本书纳入吴理财教授主编《公共文化与文化治理书系》,入选国家“十三五”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来源:http://www.hepmall.com.cn/index.php/product-24268.html


 


这部著作是吴理财教授学术团队合作研究的集体结晶。

2010年11月20日,吴理财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指标项目《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获批立项。之前,我们曾对农村文化发展等相关研究主题进行过研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但不得不承认,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我们而言是一项全新的研究领域。承担这样一项重大研究课题,不啻为一项学术“冒险”。我们没有退缩,也不允许我们退缩。最终,我们如期完成了这项研究。如今看来,这项研究仿佛是一个充满惊喜的文化研究旅程。

从这个研究题目和它的立项要求来看,它主要是一个技术性研究课题。作为一个理论研究者,我们不能满足于作一般的技术性研究。即便是技术性课题也要有理论关照。我们毕竟不是政府机关的政策研究者,作为高校的科研工作者有责任、也有义务推进理论研究,探寻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基本逻辑,从而推动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经过文献梳理发现,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是从文化权益的角度进行论述的。然而,翻阅现有的文献,我国学者通常不注重对文化权益(或文化权利)概念追根穷源,往往把它视为一个当然的概念来使用。诚如姜广华所言,尽管“在确立公共文化服务观念、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我们对于公民文化权利的实质及其内涵的认识,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践的指导,还很薄弱”[①]

什么是文化权利?其实它在西方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曾任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民主与和平部主任的西摩尼迪斯(Janusz Symonides)教授指出: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权利的内容和价值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常常被称为人权中的‘不发达部分’。所谓‘不发达’,是指相对于其他种类的人权,比如公民权、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而言,文化权利在范围、法律内涵和可执行性上最不成熟”。虽然人们常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是重点通常是经济和社会权利,这一点不仅表现在理论上,也表现在一些国家实践中。

对于西方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而言,文化权利是公民个体的权利,强调个体选择或认同某一文化的权利。就像唐纳利(Jack Donnelly)所鲜明地指出那样:“文化权利是由一个特定的文化团体的成员所拥有的,可是,这样的权利是由作为受保护的社会团体成员的个人所拥有的。也就是说,文化权利并非团体的权利;特别是,它们不是团体可以针对个人所拥有和运用的权利。”[②]自由主义强调个人及其权利的优先性和基础地位,一个社会的首要正义原则就是尊重和维护这些权利。“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③]。文化权利同样是如此,其根本目的在于个人选择过一种(自认为)好的生活。文化社群是个人自由结社的结果,尽管文化社群会影响个体的行为、塑造其认同感,但是它却不是最基本的[④]。关于文化权利,以色列学者塔米尔(Yael Tamir)、加拿大学者金里卡(Will Kymlicka)等作了系统的论述。

由此可见,西方关于文化权利的论述,并不适用于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学者或许提出,我们通常所说的“文化权益”与“文化权利”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的意思。但是,“权利”概念本身就包含“利益”内涵。如果说“文化权益”与“文化权利”有所不同的话,前者或许更加适合于社群主义语境,后者更加适合于自由主义话语。

我们认为,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论述,还应当回到中国本土、回到中国当下现实中来,从我国现实中寻找根据。近些年,我们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文化变迁的研究发现,当前我国文化和社会建设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公共性的消解” ——所有的农村文化之变几乎都是围绕着公共性的消解这根逻辑主线展开的:农民对自己的社区认同日益弱化,农村的公共文化生活日渐衰微,村庄的公共舆论日趋瓦解,农民之间的互助合作精神逐渐消解,农民生活的家园“村社共同体”也处在解体之中。事实上,不惟农村如此,我国城市社会也发生了相同的变革,整个当下中国社会都面临公共性消解的问题。因此,我们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根本主旨应该是重建良好的公共文化生活,并由此建构公民的主体价值;通过公共文化生活的建设,培育公民的公共理性或公共精神。简言之,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质就是建构公共性,这在一个公共性日趋衰落的转型社会中,它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治理功能。为此,我们主张把“治理”引入公共文化服务,从文化治理的视角重新审视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在这部著作中,我们尝试从文化治理视域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行学理分析。其中不乏粗浅、偏颇之论,希望得到读者批评指正。

 

 

                                                     吴理财

 

2016年7月14日



[①] 姜广华:《公共文化服务政策选择》,《特区实践与理论》2010年第1期。

[②] []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9月第1版,第16页。

[③] []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9月第1版,第1页。

[④] Chandran Kukaths (1992), Are there cultural rights?, Political Theory, No.1, pp.105-139.





全部评论(0)
打印繁体】【收藏】 【关闭】 【返回顶部

站长统计

版权所有: 安徽大学 利群读书会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九龙路111号

声明:本站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 如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 我们会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