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共同体治理:马克思的国家治理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2018-03-30 22:27  梁宇  《社会主义研究》 (2018年第1期) 浏览:1086  评论:0

认识和探讨马克思的国家治理思想, 关键是要深化对其“国家”理论的认知。当前, 已经有部分学者创新性地从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角度把握“国家”本质, 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提炼马克思的国家治理思想。本文将坚持这一研究路径, 并尝试构建“个体—共同体”的分析框架, 将国家发展置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纵向维度, 探讨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现实启示。

一、国家是共同体异化的产物

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兼具本体论和方法论的特征, “共同体”概念既是马克思对理想社会形态的描述, 也是他分析评判人类解放程度的方法与指标。马克思经常用“共同体”代指和分析国家, 他把国家称作“政治共同体” (politischen Gemeinwesen, 或译为政治层面的集体) , 或直接称作“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 (illusorische Form der Gemeinschaftlichkeit, 或译为虚幻的共同体式的外形) ”、“冒充的共同体 (Surrogaten der Gemeinschaft, 或译为共同体的替代品) ”等。不难看出, 共同体理论是马克思解析国家的理论工具, 同时他也用共同体的发展视阈定位国家发展状况。

国家理论是共同体理论的一部分。马克思认为, 人类会经历“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虚幻的共同体”和自由人的“联合体”三个发展阶段。国家是伪装普遍利益的形式, 并不是永恒的, 最终会走向消亡;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 将破除国家的虚幻性, 重建更高层次的“真正的共同体”。可以说, 原始共同体是国家的“胎胞”, 国家是共同体演化和发展的特殊产物, 真正的共同体是国家发展的方向, “推翻国家实际上解决的就是制约个人的个性和自由的共同体的问题。”

(一) 国家哲学的革命:人的本质理论替代抽象人性论

近代古典自由主义国家理论一般将个人作为搭建社会理论、剖析社会肌理的前提, 马克思的创新在于从集体的角度, 把人的本质理论作为重构国家哲学的逻辑起点。让国家和社会“复归”共同体, 这并不是马克思凭空捏造的观点。现实的触动和前人的启迪让他意识到国家哲学中蕴含的“近代主体性革命”的痼疾。法国大革命中以自利的个人为核心的“自由·平等·博爱”精神, 被资本主义社会人伦尽丧的不平等现象所解构。在黑格尔、卢梭等人的启发下, 马克思认识到人类的集体存在形式——“共同体”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马克思发现了“人的本质”, 在逻辑和历史两个层面证明共同体的实现与个体自由解放的真实性和可能性。人的本质理论修正了近代以来的抽象人性论, 用生产行为、生产关系及其历史过程统筹人类的本质, 革新了分析国家的思维框架。

马克思的共同体理论 (含国家理论) 是以其“人的本质”理论为建构基础的。共同体是什么?他曾提出, “工人自己的劳动使工人离开的那个共同体是生活本身, 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人的道德、人的活动、人的享受、人的本质。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马克思既从具象化的视角概述了共同体的内涵, 是生活本身、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等, 同时也抓住了共同体的理论基底——人的本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发表前后的马克思对人的本质表述更加成熟:“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个人是什么样的, 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 “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 构成所谓社会, 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 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从生产活动与生产关系理解人的本质为马克思构建共同体思想和国家学说提供了一把钥匙。

作为共同体理论的逻辑起点, 人的本质理论中的“人”首先是现实中的个体、感性的人、实践的人, 人自身的需求及生活资料的生产是历史发展的原动力。人类社会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 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而且, 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直到今天单是为了维持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 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 为了生存与物种延续, 人必须不断地劳动。在不断发展的实践过程中, 人把类作为自己的对象, 把自己的生命活动作为自己意识的对象, 自由能动地生产、占有和使用劳动产品。其次, 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依托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联系为一个整体。人自身的再生产、生活资料的生产都必须在人际合作的基础上完成, 各个人为了促进生产而形成的“共同活动的方式”, 社会关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生产关系。在社会关系内部, 上层建筑由特定历史阶段的经济结构决定。人类个体依靠多元的社会关系维系成为一个整体, 实现对自然和社会的有效占有与改造。人的本质理论否定了旧国家学说的基点——自利的“个人”, 发现了人类存在的集体形式, 论证了人类存在两种形式的辩证统一, 即共同体中的个体、与个体联合而成的共同体, 破解了“个人至上”和“集体至上”的分歧, 为革新国家哲学创造了基础。

(二) 国家理论的基底:共同体与个体的辩证统一

共同体理论内包着“个体”与“共同体”两个基本概念。在应然层面上, 人类以个体与集体两个形式存在, 个体通过社会交往联合为共同体, 共同体作为个体获得真正自由解放的中介;个体在共同体中自给自足, 共同体不因个体的差异而分裂。

共同体既是人类集体的自然存在形式, 也是社会存在形式。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说的很明白, 人自身和物质资料的生产都要在一定的社会合作中才能完成, 这种社会联系是人际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集合。“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 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 人类的集体形式是一种客观存在, 既是基于生命联系的物种共同体, 也是基于生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辩证看来, 共同体也是个体占有生产资料、自由从事生产活动、平等获取生活资料、享有多元社会生活的媒介。马克思认为, “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 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 “只有在共同体中, 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 也就是说, 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这里所说的“联合”就是指一种新的社会关系, 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 个体依托平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集合为整体, 通过计划调节生产生活资料的分配。

总之, 理想状态下, 个体可以自由自主平等地组建共同体、参与共同体和运营共同体, 以个体联合的形式, 在自然、社会和历史面前保持人的主体性, 更公平且高效地改造客观世界, 实现高质量的个体生活, 即“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可见, 共同体不仅仅是群落意义上的人的集合, 同时也是公共组织和公共权力的载体;当代人对国家功能的描述, 其理论参照是共同体思想。

对于研究国家的学者来说, 把共同体理论看作是一种分析工具和价值导向, 比将其简单地看作社会发展目标更有实际意义。从马克思青睐“共同体”的过程上来看, 他非常重视以集体力量为中介消除个体异化、实现个体自由, 主张个体平等地作为共同体的一员, 享有个体发展所需的资料。从个体联合为共同体的方式上看, 生产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 社会关系的异化程度决定了人类社会的异化程度, 把握国家的本质必须扎根于对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分析。此外, 个体联合成共同体的纽带不仅包含生产关系, 而且包含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一切社会关系, 人类以集体形式占有的不仅包括物质资料, 还包括一切政治法律设施, 人类必须自觉地把握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并为己所用。

(三) 剥削阶级国家组织的本质: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

既然, 共同体应为正常的人类集体形式, 那么, 国家是什么?为何有国家?马克思的答案很明确, 生产关系的异化是一切社会异化现象的基础, 剥削阶级国家是私有制的产物。在原始共同体末期,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 生产分工、社会事务管理更加复杂, 贫富差距扩大、社会矛盾频发。个体成为疯狂逐利的个人, 共同体分裂为利益对立的阶级, 国家充当“作为共同体的共同体”。

“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 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 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 国家“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 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社会分工后, 个人间的利益关系是对立的, 所以共同利益是一种虚幻的普遍利益, 维护着剥削阶级及其剥削行为, 国家是欺骗劳动者的借口、虚幻共同利益的代言人、剥削性生产关系的捍卫者。国家这种“虚幻”的本质, 不仅体现在剥削阶级以国家利益混淆本阶级利益, 而且体现在以政治共同体中平等的公民身份作为阶级剥削的“遮羞布”。马克思说过:“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 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 “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 在这个共同体中, 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 在这个社会中, 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 把他人看做工具, 把自己也降为工具, 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在政治共同体和市民社会的“分裂”格局中, 国家像一个装有原子化“公民”的盒子, “私人”平等地出卖劳动力、参与生产交换, 一切是平等的背后, 实际状况是资产阶级对其剩余价值的掠夺。一批被剥削者通常也是国家的自发拥护者, 他们对“财产权”、“人权”、“公民权”等平等权的追求强化了国家与社会规则, 反而为剥削提供了便利。

共同体理论视域下, 剥削阶级国家的本质与功能更加清晰, 其最大的“虚幻”在于失去了共同体作为人类集体形式的功能, 个人无法通过国家实现对一切物的力量的集体平等地占有和调控;国家对应的组成单位——“公民”只是一种人人平等的标签, 甚为剥削行为提供法权依据。国家的诞生与发展都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结果, 与其说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不如说换一种更全面的说法, 国家是所有私人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的工具, 剥削性社会中, 所有个人生存的动力都是无尽地占有, 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丛林式的竞争。其实, 国家带有一些共同体的遗迹, 它也是逐利的个人在特定生产关系下凝结成的人类集体组织, 为剥削阶级的内部合作提供了平台。

在完全意义上, 剥削阶级国家的细胞是作为“私人”的“公民”, 它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 即确认人际生产关系、产品分配方式、政治关系和法的关系等;国家的具体任务是舒缓阶级矛盾, 协调利益分配, 实施政治法律秩序, 维护经济运行等。国家功能的前一种表现是根本性、长期性、全局的, 后一种则是表层的、现时的、权变的, 前者是后者的纲领与目的。前后两项, 加起来也就是剥削阶级“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

二、共同体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发展目标与归宿

共同体视域下, 无产阶级革命以前的资产阶级国家是个人以剥削性社会关系为媒介组成的阶级组织, 相应地, 国家治理也就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剥削阶级通过阶级组织管理各项公共事务、以一定的社会规则在不同阶级之间分配利益的活动。无产阶级革命以前的国家治理无意从根源上修正生产关系决定的社会格局。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诉诸于生产关系革命, 才能让社会资源分配更加公平。共同体时代的公共治理, 讲究生产关系的平等合作、社会关系的和谐无私, 可称之为“共同体治理”, 而社会主义时代以生产关系根本性革命、弥合社会分裂为追求的无产阶级国家治理, 可谓“准共同体治理”。

国家的出现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核心标志之一, 从落后的原始共同体发展到先进的人类自由联合体, 之间有无法跨越的国家“峡谷”。从原始共同体治理、国家治理到共同体治理, 属于不断升级和质变, 是一种不断扬弃的客观发展过程。资本主义国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 发挥过积极的历史作用, 对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共同体治理的探索也必须建立在辩证分析资产阶级国家及其治理的基础之上。

(一) 资产阶级国家治理的实质:少数个人保障自身的阶级利益

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私有制看作是抛弃了旧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与之相应, 资产阶级国家是国家的最彻底形态, 其国家治理的实质也体现得最彻底, 正如他所说, “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

资产阶级国家治理的宗旨在于维护覆盖全球的剥削性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此时, 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生产活动的起点, 也是各资产阶级国家合法性的来源。私有制下, 资本统治了人, 资产阶级控制着资本, 无产阶级除了劳动一无所有。资产阶级具备无可抗拒的购买力, 通过竞争兼并中小资本家、地主, 雇佣工人, 开拓世界市场, 实现资本对自然和社会的全面控制, 而“最高利润率” (投资与利润的比率) 驱动他们攫取最大利润, 并把工资降到最低。资本的集中带来政治的集中, 世界“已经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统一的民族”。各个阶段、不同类型的资产阶级国家治理都是以劳动剥削为主题, 并且它们相互支持、坚如磐石。以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写在各国“权利宣言”和宪法中最显眼的位置, 资产阶级国家治理过程中维护公民资格及其权利, 都是为了便于生产、便于剥削。

资产阶级国家治理的内容是保证剥削性生产经营流程的正常运行。产品最终被消费才能说明生产环节的完结、生产目的的完成, 资产阶级国家治理首先是要保障每一件产品从生产、分配、交换最终到消费各环节的顺利运行, 以免阶级矛盾的干扰, 延续资本增殖。政府会采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 也不乏去权钱交易和大规模的血腥镇压。正如马克思批判法国国家治理彻底变成剥削活动的帮凶:“它一直是一种维护秩序、即维护现存社会制度从而也就是维护占有者阶级对生产者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的权力。”在这里, 每个人之间都是竞争关系, 任何事物都可以交易。马克思曾经讽刺过美国两党用表达民意的议席开展交易。资产阶级国家把政府等同于市场, 同视为交易平台, 以协调少数人之间分赃不均。

资产阶级国家治理的痼疾是无休无止的利益斗争和层层递进的利益剥削。即便是最高级的国家形式, 也不能幸免, 马克思通过解剖法兰西第二帝国的“帝国”制度, 揭示资产阶级国家及其治理发展的死结。法国百年革命史似乎是政治的“走马灯”, 经历了君主立宪制、君主专制、议会制等诸多政体后变异为“帝国”。一般情况下, “政府都置于受议会控制, 即受有产阶级直接控制的地位”, 但是随着资本与劳动对立的恶化, 议会制“在这个人数很少的阶级和这个阶级以外的整个社会之间却挖了一道鸿沟”。在资本对劳动的斗争中, 议会制的巅峰——一切剥削阶级“合股”执政的议会共和政体滑入帝国政体。行政机关不仅独立于立法机关, 也独立于社会、甚至独立于资产阶级。行政机关及其官僚以“权力”作为剥削工具截获剩余价值, 是“在直接经济剥削之外对人民进行第二重剥削的手段”, 成为社会的赘瘤和寄生虫。

(二) 无产阶级国家治理的原则:以政治共同体的力量改造生产关系

正如马克思所言:“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处于过渡阶段的公共治理就是要尊重各个个体, 让互为工具、相互竞争的个人做回彼此合作、自由生产的个体, 让对立的阶级变回个体联合而成的共同体。马克思认为, 无产阶级国家治理的宏观原则是“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而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 “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具体而言, 即要由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掌握武装并夺取政权, 通过民主的方式控制公共权力机构, 对残存的剥削力量实行专政;同时, 以政治共同体的力量改造生产关系, 探索新型生产关系。

无产阶级国家治理的前提是政权由共产党领导人民加以控制。正如马克思所说, “由于土地巨头和资本巨头总是要利用他们的政治特权来维护和永久保持他们的经济垄断, 来奴役劳动, 所以, 夺取政权已成为无产阶级的伟大使命。”因此, “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变成为统治阶级, 争得民主。”由于资产阶级拥有强大的暴力机器, 自发的无产阶级又经常出现内部竞争、思想涣散、组织无力等问题, 这就要求必须由共产党担任领导核心。共产党人一方面唤醒工人的阶级意识, “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 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 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另一方面, 成立共产主义组织, 使各国在“共同精神”或“统一领导”下, “把工人阶级的力量组织起来、团结起来, 以迎接即将到来的斗争。”

无产阶级国家治理必须保证由无产阶级通过普遍民主创设和管理新的公共政治机构。无产阶级民主拥有鲜明的两大原则:其一是“普选制”原则, 个体由平等而普遍的选举联合占有政权, 其二是“议行合一”原则, 人类自己直接控制政权, 防止公仆变为主人。马克思认为, 无产阶级政权是“生产者的自治政府”, 具体体现为所有的公职都必须通过普选产生, 对选民负责, 且可以罢免;公职人员同时也是劳动者, 薪酬与工人一样;通过个体自由参与社会管理, 消除官僚阶级, 降低公共支出等。马克思认为, 无产阶级专政作为“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 其价值在于“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 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 更加直接自主地使公共政治为生产生活服务。

无产阶级国家治理的核心要务是以无产阶级集体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并改造生产关系。马克思认为, “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 他在论及土地国有化问题时点出废除私有制的必要性, “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 就等于使整个社会只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摆布”。“消灭私有制”是对市民社会进行深度革命的起点, “问题不在于改变私有制, 而只在于消灭私有制, 不在于掩盖阶级对立, 而在于消灭阶级, 不在于改良现存社会, 而在于建立新社会”。马克思赞赏巴黎公社的尝试, 用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 结束周期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需要注意的是, 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革命须注意策略方法, 改革经济关系要尊重改造对象, 例如他认为改造农民等小私有者时, “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 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等。

(三) 自由人的联合体治理的精髓:个体与共同体的协调统一

马克思及其战友恩格斯在许多著作中描绘过自由人“联合体”的原则, 描绘过共同体治理的理想图景:“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 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鲁滨逊的一切产品只是他个人的产品, 因而直接是他的使用物品。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这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人民矢志不渝的奋斗方向。总的来看, 共同体治理就是要平等地为个体提供自由自主生产、自由自主获取劳动成果的媒介。马克思将这种社会关系总结为“各尽所能, 按需分配!”在物质财富充分发达的历史阶段, 个体以联合的形式占有社会财富, 共同体整合所有个体的智能和体能以加速社会发展;在共同体的保障下, 个体可以充分地发挥劳动自由, 通过共同体的力量增强对自然和社会的改造力, 以更先进更高效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命价值。

还有一点需要强调, 无产阶级国家的未来并不是“消失”。列宁讲过, 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消亡、民主消亡等, 不是指它的消灭, 而是指“它成为习惯, 并且因此而消亡”。国家消亡意味着共同体由虚幻到真实, 意味着“共同体”的复归和真正实现。作为“准共同体”的社会主义国家, 还要进一步挖掘和发挥国家的积极作用, 注重国家在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中的权威地位, 注重国家整体利益对内对外的至高性。

三、人类集体管理生产生活是当代国家治理的价值指导

对个体与共同体作用的探索是马克思国家学说的起点与归宿。“共同体”思维在逻辑和历史两个层面, 以人的本质理论定位人的个体形式与集体形式, 扩大了国家哲学的视野, 为当代国家及其治理指明了发展方向。共同体思维让人类发现集体形式与集体力量在社会解放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在国家治理发展的进程中为人类的自觉能动性拓展了空间。马克思关于如何为共同体创造条件、如何构建理想公共生活的运作模式对定位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发展走向有巨大的启示性意义。

具体而言, 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本质是人类自主管理所处集体的日常生活。以人为本是马克思思想体系的底色, 理想状况下人的生活不仅仅是个体的生活, 还有共同体的生活。共同体视阈让我们从现实的人的角度出发, 在个体与集体两个方面准确把握人类生活。人的本质不仅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而且是包含感性的实践活动、人的现实需求为一体的。国家作为“虚幻的共同体”被共同体取代, 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规律, 共同体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应然性指导与发展方向。尤其是作为准共同体——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 不仅要考虑社会资源在分配与再分配中的均衡, 同时应强调推动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改革, 让每个人拥有生产资料、实现自主生产, 人人平等参与公共生活、实现自主管理。

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内容是探索构建民主的公共组织与协调公共生活。民主政权既是无产阶级管控剥削势力的工具, 也是实施自我管理的依托。马克思认为, 民主政权是改造社会关系的必要前提。在未来的发展中, 协调社会生产与分配、协调各类社会关系将成为民主产生的公共组织的主要工作, 因此, 人类的联合需要有良好的民主机制, 通过公共组织管理共同体中所有的社会生活。公共组织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己建立的利益整合机构、政策制定机构与服务提供机构。在当代, 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类治理主体, 要坚持人民立场, 丰富民主形式、疏通民主渠道, 让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者通过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治理组织和制度体系, 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关键是促进生产关系的平等化, 谨防公共权力和社会关系为私人所用。共同体逻辑归根结底是追求人类物质生产与产品分配的平等化。生产关系直接影响物质资料的分配, 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国家治理要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各环节中合理把控和缩小群体间、个体间的贫富差异, 随着时代的发展, 生产关系的调整还须实现城乡、区域、产业和民族等群体间的平衡。此外, 社会主义国家要提防新剥削群体和行为的产生。政府必须由共产党和人民自己控制, 要谨防公务机关与公务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增加剥削。此外, 国家治理格局中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新型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公共管理的实施者, 也是国家治理的规制对象。

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目标是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物质资料的丰富和人的全面解放。一切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宗旨都是为了人民的美好生活, 因此, 解放和发展生产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要务, 社会主义国家要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另外, 也只有生产力的不断进步, 个人在发达的生产和生活才能走向全面发展, 才能使生产关系、社会关系以及上层建筑等高度发展, 让普遍交往在全世界形成, 个人与民族相互依赖, 使共同体治理具有世界基础。按照马克思的说法, 如果社会生产无法满足无产阶级对必需品的需求, 共产主义会因阶级内部竞争而瓦解;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四、结语

马克思立足人的本质理论建构出共同体思想, 拓展了国家学说的理论、实践和历史视域, 确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马克思的思想充满了对人的关怀, 渗透着他对自由个体和自由人联合体的同等追求。他让人本色彩重返国家理论, 明确了个体权益的正当性, 界定了阶层、民族等各类局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之间的主辅关系, 同时也为人民整体、集体和个人协同参与治理各类国家事务提供了正当性论证。社会主义阶段, 国家并不是走向消亡和消失, 而是“复归”真正的共同体。今人的关键任务是在如何落实“准共同体治理”的理念, 培育和发挥人民整体、集体和个人的治理效能, 优化国家治理体系、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

马克思的共同体治理思想归根结底回答了人类全面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组织路径问题。通过发挥个人和集体在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这一原则为所有经典作家所坚持。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结合世情国情党情, 凝结出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 为中国人民独立自主谋复兴、为人类共同发展开辟了时代新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 国家治理活动需要“把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工作能力都提高起来”, 一切国家治理事务都要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注释

(1) (1) 参见牛先锋:《从“虚幻的共同体”到“自由人联合体”——马克思国家理论及其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 载于《天津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邵发军:《马克思早期政治共同体思想中的国家治理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研究》, 载于《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3期;杜玉华:《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视角下的国家治理体系构建》, 载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6期等。

(1) (1) (4) (9) (10) (11) (12)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84、119、294、56、68、345、79、80页。

(2) (2) Karl Marx, Karl Marx 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 (Karl Marx Werke Artikel Entwürfe MArz 1843 Bis August 1844) , Berlin:Diettz Verlag, 1982, p.149.Karl Marx, 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 Erste Abteilung Band5, Marx-Engels-archiv:Verlagsgesellschaft, 1927, p.23, 64.

(3) (3)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96、119页。

(6) (6) 聂锦芳:《“现实的个人”与“共同体”关系之辨——重温马克思、恩格斯对一个重要问题的阐释与论证》, 载于《哲学研究》2010年第11期。

(7) (7) 郁建兴:《马克思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思想新绎》, 载于《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8)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第394页。

(1) (1) 参见欧阳康、王晓磊:《在个性自由与集体合作之间保持张力——论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价值维度及其启示》, 载于《求索》2008年第5期;张康之:《为了人的共生共在》, 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第12页。

(2) (2) 参见侯才:《马克思的“个体”和“共同体”概念》, 载于《哲学研究》2012年第1期。

(3)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上) ,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第220页。

(4) (4)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119、84页。

(5) (5)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第297、175页。

(1)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169页。

(2) (2)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132页。

(3)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第172-173页。

(1) (1)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277、285页。

(2) (2)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 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第643、361页。

(3) (3) (4) (5)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53、54、92、93页。

(6)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第189页。

(9) (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第229页。

(10)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第489页。

(1) (1)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 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第468、588页。

(2) (2) (3) (5)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56、95、129、287页。

(6)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368页。

(8)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95页。

(9)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 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第23页。

(10) (10) 《列宁全集》第31卷, 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第162页。

(1) (1) 参见赵家祥:《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三个界定》, 载于《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5年第7期。

(2) (2) 习近平:《脱贫攻坚战冲锋号已经吹响全党全国咬定目标苦干实干》, 《人民日报》, 2015年11月29日。

(1) (1) 习近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人民日报》,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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