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与建构
2018-04-06 15:48  吴理财;刘磊  《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浏览:2354  评论:0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社会的公共性渐趋消解。在这一变化中,乡村社会从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社会;乡村治理从传统“礼治”走向“半法治化”;乡村生活也从“道德化”走向“功利化”。在微观层面具体地表现为:公共空间萎缩、公共交往减少、公共服务缺位、公共规则解体、公共精神凋零。造成乡村社会公共性流变的原因可以看作是国家权力、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市场原则、文化传统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乡村治理方面,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导致了乡村治理主体力量缺失、乡村治理丛林原则肆虐、乡村治理整体能力弱化。面对公共性流变造就的局面,在乡村振兴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重建乡村社会公共性就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乡村社会公共性;乡村治理;流变;建构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社会,从礼治社会走向半法治化社会,从同质社会走向异质社会。原来封闭、静止的乡村社会日益走向开放、流动,农民个体也从传统的乡村社会中脫嵌出来自由地流动起来。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当农民个体在获得更多自由、自主、权利、利益、机会等的同时,也淡化了对乡村社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同时乡村社会处于“去公共化”状态之中,村庄共同体逐渐解体、传统权威性力量衰落、村庄公共事务参与不足、社会之间的联系越来越松散、农民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少,等等。总之,乡村社会的公共性逐渐趋于消解。在乡村社会日益呈现出“原子化”和“去公共化”的趋势下,我们不禁要问,乡村社会的公共性是怎样流变的?为何会出现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对乡村治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又要如何建构乡村社会公共性?这些都是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进程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于“公共性”的概念主要缘起于西方政治哲学领域,阿伦特、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丰富的阐释。阿伦特所言的公共性是一个纯粹的公共政治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无论属于哪种阶级、性别、种族或者民族,所有市民都能够平等对话。[[i]]她的公共性具有三大特征:其一,公开性,在公共场合能够被所有人看到和听到的任何东西;其二,实在性,一种适合公共显现的形式;其三,共同性,一种把人们聚集在一起,使他们既联合又分开的力量。[[ii]]哈贝马斯定义的公共性发生在公共交往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他认为“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交往网络”[[iii]],所以,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公共性,本来意义上是一种民主原则。[[iv]]罗尔斯的公共性依据的是“公共理性”,是由公共理念所建立的公共秩序,诚如他所言“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由公共的正义观念加以有效调节的社会”[[v]]。以上对于“公共性”的概念界定内容非常丰富,但是对于公共性的讨论不能仅限于过往历史,还应回归到现代社会现实中来探讨公共性。本文所说的公共性是从社会生活层面来理解的,也就是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建构一种新的公共生活。公共性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则,它涵盖了社会生活中的公共政治、公共交往、公共意识等内容。

目前学界对于“公共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主题:一是政治哲学中的公共性研究。诸如“公共”与“公共性”的概念辨析[[vi]],对于哈贝马斯的公共性概念探析[[vii]],经典“公共性”的理论辨析等[[viii]];二是公共性与文化研究。如公共性与文化价值的关联度对“文化公共性”的影响[[ix]],视觉文化的公共性对公众生活带来的变革等[[x]];三是公共性与公共行政管理研究。涉及公共管理论域中的公共性问题分析[[xi]],对公共行政中的公共性关注[[xii]],对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范式分析等诸多方面[[xiii]];四是公共性与现代教育研究。如公共性与义务教育公共性的界定[[xiv]],教育的公共性意蕴及其当代拓展等[[xv]];五是公共性与政府发展研究。如在公共性语境下构建有效的政府模式[[xvi]],政府的公共性建构及其基本实现途径等[[xvii]];六是公共性与社会治理研究。如城市社会治理中的公共性困境[[xviii]],社区建设中的公共性等[[xix]];七是公共性与公共空间研究。如城市文化消费实体空间中的公共性生成[[xx]],对网络空间的公共性观察等[[xxi]]。除此之外,还有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研究[[xxii]],对精神卫生公共性的研究[[xxiii]],对财政公共性的研究[[xxiv]]

纵观上述研究发现,目前对公共性的研究更多的是在于公共哲学、政治哲学、行政管理、公共教育、公共文化领域,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和对话,因而这些领域的公共性讨论难以融通。而且,论题更多的是集中于规范层面、价值层面,结合现实发展问题的经验研究相对较少,现实性、时代性和中国语境性体现不够。有关基层社会的公共性研究更加偏少,而且从基层社会角度进行的公共性研究要么集中在城市社区中,要么聚焦在农村村庄内,少有学者关注乡村社会的公共性问题,缺乏历史变迁的分析。本文试图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社会公共性流变进行考察,以此来剖析公共性与乡村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及其对乡村治理产生的影响。

二、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的公共性逐渐趋于消解。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浪潮打破了传统的乡村社会生态,导致传统时期的道德规范、地方规则、宗教信仰、村规民约等传统公共性赖以依存的载体渐次解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公共性的流失对于乡村社会关系、治理方式、道德生活、乡村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离,彼此间的信任弱化乃至缺失;传统的治理力量和治理规范渐渐衰落,而新的治理体系和机制又未及时建立起来,无法有效规范从原有村社共同体、集体、血缘关系、家庭中脱嵌出来的原子化个体,进而导致乡村秩序混乱;而乡村文化也越来越失去它应有的润育人心、培养乡风和道德规范的作用,甚至沦为落后的代名词、被改造的对象。具体说来,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公共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乡村社会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转变。在传统乡村社会,每个人都生活在“生于斯、长于斯、逝于斯”的熟人社会之中。由于乡村社会的封闭性和小农经济的局限性,乡村社会内部的人们基于生活、安全的需要,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交往中形成了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紧密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之中,人与人彼此之间的关系亲密无间、相知相熟、互惠互助、相互信任、礼尚往来,这些构建了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建基于这一公共性,人们自然而然地对乡村社会生发出归属感和认同感,维系着人们在乡村社会中的生产、生活和秩序方面的安全感。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乡村社会由封闭走向开放,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越来越多的“农二代”拼命地逃离乡村,拥抱城市生活。同时,越来越多的陌生人开始进入乡村社会,带有逐利天性的资本大举“下乡”,于是乡村社会由温情脉脉的“熟人社会”走向狐疑猜忌的“半熟人社会”,甚至相互提防的“陌生人社会”。传统的共同体联系日趋瓦解,人们彻底失去传统乡村社会的庇护和温暖,人与人之间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的风尚也丧失殆尽,陷入了严重的“信任危机”[[xxv]],原有维系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公共性纽带越来越松弛乃至断裂。

2.乡村治理从“礼治”向 “半法治化”转变。梁漱溟认为传统的中国是一种“伦理本位”的社会。这种伦理本位有着类似宗教的作用和意义[[xxvi]],有着稳定乡村社会秩序的治理功能。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依据传统文化、宗族伦理、乡规民约而治理的伦理社会,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乡村公共性代表着一种理想的治理状态,具有伦理规范性[[xxvii]]。在伦理公共性的规范下,乡村社会形成了以宗族、家族、乡绅等传统权威力量为代表的统治秩序,这种秩序表现为“礼治”。改革开放以后,乡村社会治理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自由、平等、独立、民主等理念深入乡村社会,对个人解放的追求瓦解了传统权威力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国家权力逐渐从乡村选择性退出和乡村社会的趋利化导致现代法治型治理理念难以在乡村社会落地生根。传统礼治退场,并未以现代法治进场及时进行替换,造成了目前乡村治理呈现出“半法治化”的治理状态。由于法治不彰,在现实中往往滑向“利治”和“力治”,从而导致乡村治理的失效和无序。

3.乡村生活从“道德化”向“功利化”转变。原本乡村生活重视孝道、情义、等级、秩序等精神和价值,强调“礼”和道德对人们的规范作用。试图通过传统文化的教化熏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构建人们的价值信仰,稳定乡村社会秩序。改革开放之前,虽然农村传统文化受到严重重创,但乡村社会公共性并没有缺失,只不过这种公共性是在国家权力干涉下而建构的公共性,受国家意识形态和政治形势的主导。改革开放之后,乡村社会日益个体化,人们只注重个人利益、强调个人权利,而无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农村文化生活也越来越偏向私性化、娱乐化、理性化,道德化的生活逐渐衰落。在市场化的浪潮冲击下,市场经济的交换原则渗透到乡村生活之中,从内部消解着乡村社会的公共性。文化的意义体系逐渐支离破碎,价值信仰也被功利化的世俗主义所取代。尽管农民的私性文化生活[[xxviii]]越来越丰富,乡村公共文化生活却越来越贫乏。

从宏观层面而言,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体现在上述乡村社会关系、乡村治理方式、乡村生活的变迁中。在这里,我们不妨将乡村社会公共性操作化公共空间、公共服务、公共交往、公共规则、公共精神[[xxix]]等五个维度或表现形式,进一步具体地探讨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

其一,公共空间不断萎缩。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信仰空间趋于衰弱,传统的宗祠、土地庙、关公庙、观音庙、寺庙等公共空间和祖先崇拜、民间信仰、宗教信仰等信仰活动越来越少。乡村社会生活空间也由以前的生产队队部、村庄小学、打谷场、村宅院落变为现在的小商店和私密家庭,农民聚集的场所十分有限。乡村社会娱乐空间进一步私密化,以前经常相聚进行公共文化活动的场面很难见到,现在的农民聚集在一起除了打麻将、打扑克,便是独自在家上网、看电视、玩手机。

其二,公共交往日益减少。改革开放后,随着打工潮的兴起,农村人口向外流动越来越多,有的农村地区甚至只有老弱病残留守在村中,农村人口的大量减少意味着乡村社会之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少,公共交往也日益减少。即使有留在农村的农民,但也因从事不同农业工作的性质、赚钱能力高低导致的社会地位不同等因素而难有共同的话题。随着人们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少,人们聚集在一起交流、沟通、议论、评头论足的机会和时间也越来越少[[xxx]],人们之间相互串门的次数大不如以前。如今,伴随着守望相助的乡村共同体的瓦解,个体农民为了因应防盗和安全,都将其住宅改造为“铁门”“高墙”“深院”结构,“铁门”“高墙”“深院”既构筑了私密空间,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之间的自由交往。

其三,公共服务严重缺位。改革开放以后,由人民公社时期建立起来的向全体社员提供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公共服务的集体供给机制彻底瓦解。在许多地方,随着农村集体经济逐步解体,原有以村集体资产为经济基础开展的帮扶、修路、婚丧、娱乐、农耕等“公共服务”也日渐减少。如今,乡村社会由于缺失合作生产公共产品的能力,几乎无法自我供给乡村公共品,而只能依赖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很显然,缺乏乡村合作和自我生产,单靠行政和市场机制去供给公共物品,无论是其生产成本还是运行成本都将成倍地增加。虽然近些年国家逐年加大对农村公共事业的投资,但是,农村公共事业并未同步得到显著改善。譬如,原本可以由乡村人民合作修建的村庄道路,一旦改由国家投资兴建的时候,不但修路的企业要从中牟利,即便当地受益的农民首先考虑的也是占用的土地能从中获取更多的补偿,甚至漫天要价,根本不会考虑这项公共事业给自己带来的长远福利。

其四,公共规则日趋解体。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工业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乡村社会的内生秩序和权威体制趋于解体,作为公共规则代言人的族长、父权、长老、乡绅的传统权威不复存在,家法、族规、宗法、伦理逐渐丧失。以村干部为代表的准行政规则在乡村治理中日渐失效,村干部的权威不再管用,就连半内生型权威的乡规民约也形同虚设。当村庄内部的公共规则趋于失效,仅仅依靠国家法律维系乡村秩序,始终无法解决法律之外的乡村社会日常的“小纠纷”“小矛盾”以及原本由道德伦理、公共舆论等规约的具体细小的失德、无德乃至败德行为问题。

其五,公共精神日渐凋零。当前的乡村社会正处于个体化、原子化急剧转型时期,乡村公共精神日趋衰弱。传统时期通过儒法文化建构的“家族精神”和集体化时期国家所维系的集体主义精神不断遭到削弱。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农民完全投入到经济利益追求之中,农民对于村庄的公共性事务越来越冷漠,常常基于个人利益的考量呈现出“搭便车”心理。在农民的价值观日益被经济利益扭曲的情况下,农民的公共意识、集体主义观念逐渐淡化,农村社会的团体精神、合作精神、公正精神、服务精神等公共精神渐渐流失。[[xxxi]]

三、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之因

改革开放以后,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失既可归因于市场经济的冲击,又受农村传统力量解体的影响。但从乡村社会内部更深的层面来看,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失是在乡村社会结构大转型的背景下,现代乡村社会福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格局中发生的。无论是怎样的致变因素,它始终与国家权力的影响紧密相关。所以,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可以看作是国家权力、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市场原则、文化传统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乡村社会结构转型

乡村社会从总体性结构转变为离散性结构是乡村社会公共性流变的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以后,乡村社会个体从高度集中的、无所不包的“整体性社会”中“脫嵌”出来,并且越来越多的个体从家庭、亲属关系、单位或集体、社群(社区)和阶级等结构性藩篱中解脱出来,日益成为“为自己而活”和“靠自己而活”的原子化个体。[[xxxii]]家族结构、宗族结构等传统权威治理结构的解体彻底摧毁了乡村社会内部的治理力量,乡村社会长期以来依靠传统内生力量建构的公共性一去不返。集体化时期形成的“家国同构”的“总体性社会”[[xxxiii]]虽然强化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能力,但随着国家权力从乡村的退出,“总体性社会”开始走向分化,依靠国家力量建立起来的公共性也渐行渐远。在国家与社会分离时期,乡村社会结构最终由总体性结构走向离散性结构,乡村社会公共性逐渐趋于消解。

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打破加速了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农民逐渐从土地的束缚中脫嵌出来,可以自由在城乡之间流动,根据需要灵活选择职业。随着城乡之间流动性增加,原来的血缘和地缘关系纽带被冲断,劳动分工和经济交易成为主要联结手段。人口流动、劳动分工和经济交易使乡村社会从同质社会走向异质社会,在乡村异质社会中,人们只关注自身的发展,而忽略了乡村社会公共性。

(二)乡村社会制度缺失

传统时代和集体化时期形成的保障农民经济利益和维持公共秩序的社会制度趋于解体、现代乡村社会基本保障制度残缺不全、低效供给是乡村社会公共性流变的根本原因。传统中国,为了稳定小农经济和乡村社会秩序,历史上形成了各种相应的制度,如户籍制度、赋税制度、保甲制度以及家族、宗族、士绅制度等,这些社会制度维系着乡村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团结性。集体化时期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虽然依托全能式的国家管理模式、集中控制了乡村社会各种资源,但乡村人民的生活、生产、教育、医疗、文化等都依附于集体和公社。随着传统社会制度和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农民依附国家、集体提供社会福利的模式已逝去,不得不靠自己谋福利。

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治理体制,导致农村社会基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不但十分薄弱而且残缺不全,这也是乡村社会公共性流失的关键因素。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乡村社会并没有较为完善的社会安全、医疗保健、就业救助和失业津贴等福利性制度。[[xxxiv]]德国社会学家贝克(Ulrich Back)指出,“在中国个人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但并不是像欧洲那样发生在制度上得到保障的架构中”[[xxxv]]。阎云翔也认为:“中国的个体化进程确实给个体公民带来了更多的流动、选择和自由,但国家却没有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与支持。”[[xxxvi]]而且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丧失了自我生产和自我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并且已有的福利制度也长期处于低效供给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乡村个体不得不“靠自己而活”。因此,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失、个体化的崛起应该被理解为是对社会制度性缺失的一个自我保护式的反应。[[xxxvii]]

(三)市场交易原则渗透

市场交易的原则从经济领域不断扩散甚至渗透进乡村社会、政治和文化等领域,是乡村社会公共性流变的直接原因。在乡村生活领域,邻里之间的生产帮工、守望相助、疾病相扶、互相合作等传统互惠关系,在市场经济原则的洗礼冲击下,日益被货币化交易关系所取代。在乡村公共领域,人们很难做到为了乡村公共事务牺牲即时、眼前的利益,常常表现出对村庄公共事务漠不关心,甚至有人存有“搭便车”的侥幸心理,不想对公共事务投入时间、精力。在乡村文化领域,农民参与公共事务也是看能否从中得到什么好处——政府是否给予金钱报酬以及所给的报酬是否高于外出打工的收入。[[xxxviii]]在市场经济原则的渗透下,乡村社会各个领域的公共事务都被打上待价而沽的交易标签。

当一切社会关系都以金钱交易来衡量时,乡村社会公共性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意义。人们为了自己的眼前、即时利益,把“公共”和“集体”话语当作工具性使用,市场交易原则成为人们共同认定的标准,原来在乡村熟人社会之间的互惠原则被抛弃。在这样一个乡村社会里,农民的行动逻辑充斥着功利性、私利性、即时性,农民之间也越来越原子化,缺乏有效结合而处于独立无缘的状态。[[xxxix]]

(四)农村文化传统消解

乡村社会传统性道德规范正在趋于解体而现代性的道德规范尚未建立起来,是乡村公共性流变的内在原因。传统文化长期以来在乡村社会形成了一整套规范有序的规则体系,界定了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国家之间的道德行为规范。在传统道德和伦理规范内化的作用下,农民个体对乡村社会产生了归属感和认同感,其行为保持在道德规范的秩序范围之内。但改革开放后,传统道德规范对个体农民的约束和制约作用越来越小,甚至一些文化传统品质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渐被废弃,而被传统道德规范所不屑的行为在当下的农村社会得到新的解释,如忠诚、诚意、高尚品质被视为无能、迂腐、老实;而投机取巧、不择手段则推崇为聪明伶俐、灵活多变。“做小姐”“乡村混混”被羡慕[[xl]]

在当前传统道德规范趋于解体,现代道德规范和意义体系尚未能在乡村社会建立的重要转型时期,农民的处事原则和道德伦理陷入空前的迷茫和混乱。当国家无法约束和形塑农民的道德规范、传统伦理规范崩塌时,由市场经济催生的个人主义成为了乡村社会道德规范的主导力量。这直接导致了农村传统道德规范的解体——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道德规范进行自我阐释,统一的公共规范无法形成,进而无法有效规制和约束农民的行为。[[xli]]

四、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对乡村治理产生的影响

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不仅严重破坏了稳定有序的乡村社会秩序,而且带来一系列的乡村治理问题。首当其冲的影响就是乡村社会主体力量的缺失,越来越原子化、疏离化的农民个体难以凝聚和联结,乡村社会逐渐丧失了主体性、合作性和团结性,进而影响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公共性的流失会导致乡村社会的公共治理规则变异,各种“非正式”规则大行其道,从而形成一种“去公共化”的乱局。当乡村社会的力量和资源难以动员和整合时,乡村治理的整体能力就会下降,从而呈现出“弱治理”的特征,遑论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或现代化。

(一)不能凝聚和联结农民个体,乡村治理主体力量缺失

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将会导致乡村治理主体力量的缺失,进而影响到乡村治理的权力格局。当乡村社会没有公共性时,农民之间的关系就越来越松散,分散的农民个体对乡村社会也失去了认同的基础——远离故土在外打拼的农民不再关心乡村社会;留守在农村的农民也因彼此之间没有交集而长期游离在乡村社会公共事务之外。在乡村治理主体中,如果乡村社会不能有效凝聚和联结农民个体,就意味着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缺位,乡村治理也就无法实现自治。必然,政府和其他新型治理主体(如社会组织、企业、地方势力等)开始进驻乡村,这就打破了乡村治理的利益格局,原本为民所享的村庄利益和集体资源大量被地方政府、新的治理主体所侵占,以此导致乡村治理主体本末倒置,逐渐丧失了主体性。同时,一些灰色、黑色势力沉渣泛起,占据个别乡村权力舞台,横行乡里。

乡村治理主体力量的缺失造就乡村治理关系的变化和乡村治理权力结构的改变。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关系中,农民是乡村社会事务的参与者、治理者,常见的治理关系为基层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包括士绅、长老、族长等传统力量)对村庄的治理。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民主体的缺失,农民完全沦为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的被治理者,治理关系演化为基层政府、村级组织、新型治理主体对农民和村庄的治理。在权力结构上,传统时期的农民主体是乡村社会利益的维护者,是乡村治理的基础。个体化进程中,农民主体的缺失为新型治理主体提供了契机,然而这种新型治理主体大多是乡村社会的利益剥夺者,根本不顾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有的时候甚至能够左右基层政府、村级组织的治理目标。而日益分散的农民个体,力量越来越小,渐渐成为乡村治理中的弱势群体。

(二)难以维持和规范乡村秩序,乡村治理丛林原则肆虐

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破坏了乡村社会安定有序的局面,当乡村秩序难以维持和规范时,各种“非正式”治理规则大行其道。在乡村治理中,公共性的流失导致农民个体私利性的兴起,在没有集体组织的保护下,部分农民个体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不择手段地与地方政府和村级组织进行利益博弈。如在乡村征地过程中,部分农民为了私利最大化而表现出的刁民行径和“钉子户”逻辑,就扰乱了乡村治理秩序,给基层政府带来治理困境。当传统的伦理规范和现代治理技术难以维持乡村秩序和规整农民行为时,乡村治理的各种“非正式”规则就成为最有效的治理手段。为了有效整治各种“钉子户”、无理上访者,以乡村混混、地痞流氓为主的灰色势力与基层政府组成利益联盟,如此的乡村治理局势完全被权力滥用、利益诱惑、暴力威慑等多种“非正式”规则所统治,从而导致乡村治理丛林原则肆虐。

这一套丛林原则影响了农民对乡村治理的合法性认同,淡化了政府在基层中的治理权威。多种“非正式”规则并存的治理方式带有典型的“去公共化”特征,其治理规则无正义性、公平性、公共性而言。在治理过程中,只争眼前利益,而忽视农民的长远整体利益,甚至有时候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乡村秩序的稳定。以这些治理规则建立起来的稳定的局面只是短暂的外部稳定,它忽略了农民对乡村治理的合法性认同,因此,难以实现乡村社会长期的内部稳定。而政府未能管制这些治理规则,甚至与灰色势力合谋,使农民对乡村治理失去希望,“与其相信政府,不如相信自己”的逻辑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严重下降。

(三)无法动员与整合乡村社会,乡村治理整体能力弱化

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将无法动员松散的农民个体,不能有效整合乡村社会资源,进而将影响乡村治理的整体能力。无法动员农民个体不仅是指难以凝聚和联结个体化的农民,而且还有更深层次的表现:一是乡村社会越来越缺少传统权威性认同,随着父权、族权、宗权、长老等传统力量的解体,靠这些权威力量来动员农民个体从事农村公共事务的治理格局不再;二是乡村社会逐渐丧失强劲有力的组织性力量,集体化时期依靠国家权力建立的组织性力量在调动乡村社会人力、财力和物力上达到了高效动员的效果,随着集体主义精神的流失,个体化的兴起,乡村社会渐渐丧失了有效的组织基础;三是乡村社会无法形成有效约束的凝聚性权力,当农民个体从基层组织的管理中逐渐脱离出来后,基层组织就无法对农民形成有效的动员。在乡村治理中,这三个方面的流失直接动摇了乡村社会的动员基础,削弱了乡村治理的整体能力,进而造成了乡村社会“弱治理”的局面。

不能有效整合乡村社会资源,就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效利用,由此导致的乡村资源的流失不仅牺牲了农民的利益,也对乡村治理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后果。如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拆迁,政府很少对土体资源进行整体规划与统筹安排,部分土地资源的拆迁是政府出于利益的需要而与开发商共谋的结果。如此一来,土地资源逐渐从农村流出,变为城镇工商用途,也从农民的手中流入开发商的腰包,丰腴了政府的财政。在乡村治理中,这种权力与资本共谋,在治理目标上违背了农民的公共利益,在治理方式上缺乏民主参与,在治理资源利用上趋于内卷化,显然不利于农村长远发展和乡村振兴。[[xlii]]

五、如何建构乡村社会公共性

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虽然现在乡村社会已变得支离破碎,破败不堪,但仍然是我们的温馨家园,我们不能置之不理而任其发展,纵然我们无法回到过去,但仍可以通过重建之路重拾乡村社会的公共性。那么,我们如何建构乡村社会公共性呢?从历史角度看,传统时期和集体化时期的乡村社会公共性较强,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的公共性才开始流变,渐渐流失。对于乡村社会公共性的建构显然不能照搬和复制过去的模式,因为在日益原子化、个体化的乡村社会里,单靠建立在血缘、地缘关系上的传统农村共同体来维系公共性,已不可能。而集体化时期由国家权力推动的集体化组织,虽然培养了农村个体的集体精神,能够在乡村社会实现有效的动员,但是以完全牺牲个人的利益为代价,在现代强调个体权利的时代,已不适合。虽如此,但现代社会的公共性建构可以借鉴过去的有益经验。

纵观这两个时期发现,对于公共性的建构有两条主线。传统时期的公共性是由乡村社会内部建构起来的,集体化时期的公共性是由国家权力强力推动的,因此,乡村社会内部力量和国家权力是公共性建构的两个关键因素。在这两个时期,乡村社会成员都对其有高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究其因发现,健全的社会制度是其最基本的保障。所以,在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可以从这些维度来建构乡村社会的公共性。

第一,社会再造,重建乡村社会共同体。社会再造就是把过去断裂的纽带和联合重新铸造起来,而重建乡村社会共同体是社会再造的具体实现,因乡村社会共同体凝聚和联结了分散化的农民个体,也使农民个体对乡村社会产生了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乡村社会共同体的重建有三个方向:一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重建农民的文化精神世界,以社会主义核心主流价值观来树立农民的价值信仰,重视以农民生产生活为中心的乡村文化,丰富农民的公共文化生活;二是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尤其是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公共服务,以服务为纽带来连系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而建构起农民对乡村社会的认同感。三是培养农民的主体性力量,建立各种互助合作型的集体组织,以此来制约极端化的个人利益,并以建立的组织和团体力量对抗侵犯乡村利益的其他力量。

第二,制度完善,健全农村社会福利制度。完善的农村社会基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是乡村社会公共性持续保持的根本,因此可以通过完善农村的教育、医疗、就业、养老、服务等福利性制度来建构乡村社会公共性。农村福利制度可以让留在乡村社会的农民规避社会风险,使他们拥有基本的安全感,也可以让远离乡村社会在外打拼的农民个体依然有享受基本福利制度的权利。这样就使从地缘、血缘、共同体关系脫嵌出来的农民个体又重新嵌入到乡村社会中,从而增加了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另外,要改变农村福利制度长期处于低度供给的状态,就要为农民提供有效的、更多的福利保障和公共服务,以此为乡村社会公共性的再度嵌入奠定基础。

第三,国家介入,强化权力的引导作用。国家权力的介入对建构乡村社会的公共性非常重要,但国家权力的过度干预也会造成公共性的变异,因此,如何处理好国家权力介入乡村社会的程度和方式是建构乡村社会公共性的关键。从介入程度来看,应吸取集体化时期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全面渗透的教训,因为一旦国家权力从乡村社会抽离就会导致公共性的快速解体,唯一的解决方式是重塑村庄集体权威,使农民对其形成权威性认同和组织依附,这就要避免国家资源绕道村集体而直接面向农民的状况。从介入的方式来说,应改变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直接控制、干预的方式,而要增强国家权力的引导、扶持、培育等方式的作用,这种介入方式能够确保乡村社会的自由、自主和自治空间,同时也有益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整合和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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