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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配社会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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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配的定义:支配者的意志影响被支配者的行动,而被支配者把命令内容当成了行为准则,也可以称之为服从。

    韦伯在提出他的官僚制理论之前, 首先谨慎分析了统治与经济和权力的关系:“统治是权力的特殊情况”,统治并不把经济当作唯一的目的, 但却是十分重要的目的, 并受经济制约。依此关系, 韦伯将统治分为两种类型:依仗利益的统治和依仗权威的统治。以支配为核心,韦伯探讨了三种支配形式:魅力型支配(个人魅力、宗教)、传统型支配(宗主、父权、封建制度)和官僚型支配(现代的法律和国家、官僚)。他认为魅力型权威的不稳定性必然导致其被迫转变为“常规的”权威形式,也就是传统或者官僚型支配。同样的,他也注意到在纯粹的传统型支配里,对于支配者的抵抗到达一定程度时便会产生“传统的革命”。因此韦伯也暗示了社会会逐渐朝向一个理性合法的权威架构发展,并且利用官僚的架构制度。

    在19世纪, 官僚制指的就是官僚统治, 与代议制相对应。在20世纪,官僚制统治更像是军事专制、一党制政府或其他形式的独裁统治的一个特征。从组织管理的角度来系统地分析官僚制,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一定的权威为基础。适当的权威可以维持正常的秩序, 缺乏这种权威就有可能无法实现既定目标。

    官僚制作为一种行政管理体制, 韦伯认为官僚制是一种社会形态, 而且必不可少,官僚机构具有永续性(只要行政管理已经彻底官僚化之处,支配关系的实际心态实际上即我从摧毁)。

    韦伯官僚制理论主要内容有: 

    (1) 货币经济是官僚制的经济前提。

    (2) 行政管理任务数量的发展和质的扩大是官僚制产生的动力。

    (3) 高度发达的教育是官僚制不可或缺的条件。

    (5) 行政机关权限化、等级化。

    (6) 官员任命化、薪金制、晋升制, 职位终身化, 职务专业化。

    (7) 官僚服务目的客观化。

    官僚制也有着很多特征,简言之, 层级制、连续性、非人格化、法理化和专业化等。

    在韦伯的理性官僚制理论框架中,所谓“法理型权威”的合理性即合法性体现于三个方面:第一,目的和价值均在法典中得以阐述和体现;第二,法典的抽象规章被用于各种特别的情况,行政在其框架内追求利益;第三,处于这一体制内的人的职责限定于一些特定的任务。其理性官僚制,既包含专业技术,也意味着法律专业知识。行政行为不仅受技术制约,也受规范指导。

    这带给我们的一些直观感受就是:

    1.提倡法制化

    韦伯官僚制特征中的权威来自于法律形式固定下的规章制度, 与此同时, 官员的职责与职能也有具体规定。注重法律法规的作用, 有严格的规定限制, 这些规则支配着标准、权威、职务等。

    2.引入竞争机制, 完善用人制度

    韦伯官僚制的非人格化特征

     3.强化官员的责任与管理

    这种观点是官僚制理性管理的内在要求。强化官员的责任与管理, 即发扬官僚制的理性特征, 是区别于传统官僚制最大的特点。

    4.减少层级

    韦伯所说的官僚制的一个特征就是实行层级制, 即组织内部权力自上而下进行分配, 下级机关处于上级监督和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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