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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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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分工论》是在现代工业发展,经济生活在人们生活中的基础性作用愈来愈突出,农业、工业、商业、政治、司法等领域的分工、专业化现象越来越突出,但社会却存在道德和法律失范的背景下书写的。

    【问题的提出】

    社会分工作为一种事实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它最早作为研究对象引起了如斯密等经济学家的关注,而后是哲学等。涂尔干认为劳动分工作为一种普遍事实经济学家首先谈到而它,却没有能力对他提出质疑。他提出:"分工不仅植根于人类理智和意志之中,还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普遍现象,存在于有机体中,所谓社会分工只不过是普遍发展的一种特殊规律,社会要符合这个规律就要顺应分工的趋势。"涂尔干接着提问到:"分工作为一种自然的规律还是不是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呢?"他的回答是:"是"。人们已经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劳动分工将会成为一种绝对的行为规范,同时还会被当作是一种责任,任何人凡是违反了这种规范,虽说不受法律的明确的惩治,但必然要受到公众舆论的指责。这里可以明显的看到涂尔干与经济学研究社会分工的两个完全不同的角度。斯密认为分工的作用在于优化经济、扩大生产,提高生产率,而涂尔干则认为经济效应是社会分工的副作用,社会分工的真正功能在于促进社会团结,实现社会整合。不过,在斯密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学者对于劳动分工的作用有着负面或正面的看法,于是,涂尔干指出要用完整思辨的形式来研究劳动分工以便公正客观的评价劳动分工。涂尔干将分工当做社会事实,从分工的功能、分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反常的分工三个部分来完整的分析劳动分工。

    【第一卷:劳动分工的功能】

    分工的功能不在于经济效应,而在于它是社会团结的源泉,是道德秩序的基础,在于实现社会整合,分工使社会成为可能。因此,涂尔干的研究需要回答分工是否带来了社会团结,社会团结是如何产生的,它的种类有哪些,社会团结在何种程度上带来了社会整合。

    社会团结被涂尔干区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机械团结简单说就是一种相似性团结,它的基础是集体意识。涂尔干通过说明犯罪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引出了集体意识这一概念,认为集体意识是社会成员平均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一种行为不是因为犯罪而触犯了集体意识,而是因为触犯了集体意识才被认为是犯罪。随这种犯罪行为而来的是惩罚,它通过压制性法律---刑法来实现,其真正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低度的相似性的存在,在于通过维护共同意识来维持社会的凝聚力。有机团结是一种异质性团结,它随着社会分工的产生而发展,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的转变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它存在一个过渡的阶段。如果说机械团结对应的法律类型是压制性法律,那么有机团结对应的则是恢复性法律,它不具有抵偿性,而只是将事物"恢复原貌"。压制性法律与集体意识相呼应,而恢复性法律则随着自身的完善与集体意识相去甚远。此外,它们之间的作用方式也不一样,压制性法律之间作用于整个社会,而恢复性法律则是通过专门的机构以作用于社会。涂尔干还说,压制性法律对应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如物权,它是一种消极团结。与消极团结相对应,社会之中还存在一种积极的团结,即现代以恢复性法律的形式出现的家庭法,契约法,商业法,诉讼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它们表现出一种积极的作用,表现一种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协作。现代社会中,压制性法律的地位比恢复性法律的地位低的多,即社会联系的纽带不再主要是集体意识而是社会分工,即,社会或历史发展的规律表明,机械团结在低级社会中能够独当一面,但随着社会向高级社会转变,机械团结的维持作用之于社会逐渐被有机团结取代。总结来说,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变伴随了社会从环节社会向组织社会、法律从压制性法律向恢复性法律、社会维持的基础从集体意识向社会分工转变的过程。

    【第二卷:原因和条件】

    分工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分工得以实现需要依赖哪些条件?

    涂尔干首先否定了追求幸福是社会分工形成的来源这一通常的假设。主要有以下三点论据:1、人类为了追求更大幸福所经历的每一次变化都是他们痛苦的危机;2、人类的幸福是否能够随着人类的不断进步而成比例的增长本身就是一个问题;3、社会的普遍幸福在衰微。所以,我们应该从社会环境中寻找分工产生的最初条件: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和社会密度恒定的增加是社会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社会密度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人口的密集、城镇的形成与发展与各个社会环节隔绝状态的削弱或消除三个方面。那么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如何促使社会分工的产生呢?涂尔干认为是由此而来的竞争。不过,涂尔干补充道,单纯的竞争并不会产生分工,只有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已经构成了联系的前提下,分工制度才得以实现。除了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这两个直接原因外,社会分工的产生还包括个人因素和遗传因素两个次要因素。从个人因素来看,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的增加使集体意识增加了不确定性、抽象性、普遍性和理性化的新特征,这种集体意识的新特点给个人的变化留出了更大的空间,个人之间的异质性得以显现。从遗传因素来看,虽然只有社会因素才能导致分工,但是,分工与各种有机条件以及心理条件也是有关系的,因为劳动分工的主要依据就是根据每个人的能力来分配工作的,而能力中就拥有许多天生的禀赋是遗传的作用。不过,要想实现真正的劳动分工,我们就应摆脱遗传的制约。恰好,现代社会就是一个遗传影响因素逐渐缩小的社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人类的许多种族都已经陷入了停滞状态;2、遗传的组成部分的相对价值和绝对价值均缩小。总结来说,分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是社会因素,社会容量、社会密度、个体的发展、遗传因素的减弱四个方面的作用综合推动了社会分工的发展。

    【第三卷:反常形式】

    涂尔干认为社会分工作为一种正常现象,常态的社会分工会促进社会的团结,病态的社会分工则不利于社会的团结。涂尔干将社会分工的病态形式分为了三种:失范的分工、强制的分工和不协调的分工。考察社会分工的病态形式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病态的分工产生的原因,二是社会分工是否会必然产生病态的形式。

    首先是失范的分工。"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分工不能产生团结,那是因为各个机构间的关系还没有得到规定,它们已经陷入了失范状态。"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团结,一个是规定。关于社会分工有许多不同的认识,比如说:"分工就是分散"分工等于封闭""分工是对统一性的破坏",诸如此类的评论都在说明当分工产生时,如果社会有机体中没有一个器官能够承担起整合统一的作用,那社会分工就不会带来团结,而只会产生分裂。规定就是说当社会分工产生时甚至说社会分工在一个更大范围得以实现时都需要规范的加持才能使分工呈现一种平衡状态。如果一种社会分工既没有规范又没有带来团结,那它就是一种失范的分工。

    其次是强制的分工,即外部强制力量带来的分工。自发的分工会带来社会的团结,但是自发性的分工会面临着个体之间的欲望差异带来不平等的分工,当社会整体在个人能力及其被限定的活动方式之间的和谐状态被打乱时,自发的分工已经难以实现,而只有依靠强制力如契约、法律等来维持分工的存在。

    最后一种是不协调的分工,即由于不适当的分工组织、分工形式的出现,各种功能的分配形式并不能使个人的活力得到充分发挥,个体之间也缺少联系和共同协作而出现的一种不协调的分工状态。

    【结论与思考】

    涂尔干通过分析社会从环节社会到组织社会,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从压制性法律到恢复性法律及分工产生的原因、功能、反常的分工形式,最后的落脚点就是强调建立起一种社会道德,建立一种能够永久地把人们联系起来的责任、义务体系,并且他认为建立职业群体、建立一套规范体系是治愈当前社会失范的有效方式。

    根据我所查阅的文献总结出了以下有限的思考:1、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变并不必然意味着集体意识的消失,包括涂尔干本人也认为在现代组织如公司内部、职业团体中也存在这样一种集体意识;2、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建立在欧洲的工业社会形式经验的基础上,对于亚洲国家的解释力有待检验;3、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这种二元划分法消灭了过渡阶段模糊状态下的其他可能性;4、涂尔干对于现代后工业社会、知识社会的解释力是否一如从前还是具有其他的解释方式可以替代?5、数字化,技术化,网络化时代社会分工的体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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